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66********,汉族,文盲,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18时20分许,在安丘市**镇**村,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凌河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刘某某时,撕打出警人员、爬上出警警车,致民警于某某、李某某受伤,执行公务受阻。经鉴定,于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彩英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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