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高中肄业,**酒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查处赌博案件时,被告人王某甲不配合民警工作,对保安王某乙进行殴打并将王某乙背部咬伤。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25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王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肄业,牛栏山酒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芦正卷村井道沟街25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盼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芦正卷村井道沟街25号查处赌博案件时,被告人王盼不配合民警工作,对保安王异龙进行殴打并将王异龙背部咬伤。经鉴定,王异龙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25日,王盼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异龙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张文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盼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盼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盼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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