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区北门处因开车入院问题与门卫保安发生争执,后其对保安实施殴打。现场工作人员报警后,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曾某某、高某某前来处警,民警处理过程中,嫌疑人王某甲拍打曾某某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用脚踢踹曾某某右腿,后被民警依法控制。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01111****,保证人王某乙,
电话1863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