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汉族,文盲,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2时50分许,桃山分局桃东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桃山区**小区**号楼**生鲜超市闹事警情中,醉酒状态下的被告人王某甲情绪激动欲殴打其前妻韩某某并向其丢掷水果,民警王某乙等人上前将王某甲控制后,在随后准备将王某甲带离现场过程中,王某甲欲到地下负一层找其前妻和儿子,民警担心再起冲突,遂制止王某甲,王某甲对民警用力推搡、撕扯民警衣服,并对民警被害人姚某某进行辱骂及语言威胁,且在撕扯过程中王某甲用拳头打了民警姚某某胸部,并将其手部抓伤。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民警当场传唤至桃东派出所,后移交到治安大队处理。王某甲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6.案发现场监控光盘、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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