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电子有限公司经销商,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城**栋**号**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本市雨花台区明发大酒店一楼大厅闹事,后被民警带至雨花台派出所依法处置。被告人王某甲在该派出所被依法约束至酒醒的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用脚踢踹民警张某某面部、咬伤其左上臂。经鉴定,民警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照片、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等书证;

2.证人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2020年2月4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