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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号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20年9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许,龙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和协警黄某甲、陈某甲、叶某某等人在城东派出所值班大厅处理一起打架警情时,被告人王某甲拒不配合,并以抓扯、拳脚殴打等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陈某甲、叶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陈某甲的伤势已达轻微伤,被害人叶某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警官证、户籍信息、身份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某、黄某乙、王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光盘制作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黄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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