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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胡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9月2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2日22时许,廊坊市交警一大队104中队的民警邱某某带领协警杨某某和王某乙在廊坊市广阳区东外环小枣林村口执勤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福特汽车为躲避检查在道路上逆行,杨某某和王某乙二人在拦停该车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该车向二人冲撞过来,导致杨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某某、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乙、刘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3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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