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村**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5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王某乙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大众浴池处置警情,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拿了浴池老板的手机不归还,遂对其口头传唤。在传唤过程中王某甲拒不配合,将王某乙左手食指挠破,还用手打了王某乙左侧面部一下,并扬言要弄死王某乙。王某甲坐进警车后还用脚踹了增援民警高某某面部一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证言;3.民警王某乙、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民警伤情照片;7.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晓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