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号**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村**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18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场B区东侧路边运营黑摩的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执行“百日行动”安全整治任务的民警查处。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检查,在加速驶离现场过程中,致站于前方欲阻拦其逃跑的民警王某乙手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斜街富莱茵南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赵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赵某某、闫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6.其它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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