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7〕7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12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16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县**乡**村村民王某甲执行司法拘留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拒不配合,采用暴力手段致使工作人员陈某甲、杜某某、毛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杜某某、毛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卷宗附扣押清单);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决定书、**县人民法院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丁、黄某某、朱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杜某某、毛某某等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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