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巡特警反恐大队民警郭某某带领唐某某、庄某某、陈某某等执法人员在本区界山镇沿海大通道执行打击成品油走私联合行动,执法人员驾驶闽C2123警警车对一辆运输无合法手续柴油的闽******面包车从下朱尾路段追缉至莆田市仙游县东海西大道路段,被告人王某甲为阻扰执法人员盘查该面包车,遂驾驶一辆变造车牌为闽******(实际车牌:闽******)的小轿车,在该路段紧随该警车并冲撞警车致警车内行车记录仪掉落,后至东海西大道一处空地趁警车和面包车掉头时,闽******小轿车紧跟着掉头撞向警车车头并超车至警车前方,将警车与面包车隔开,并故意踩刹车减速致警车碰撞闽******小轿车车尾,后闽******小轿车和面包车左右碰撞警车致警车原地打转。随后该面包车被警车截停,被告人王某甲见状遂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甲的冲撞、减速、夹堵行为致警车驾驶席车门外侧擦划及车尾后保险罩缺失等,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经估损,闽C2123警警车受损修理费为人民币2900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闽******面包车及运载的无合法手续柴油2.62吨。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唐某某、庄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现场草图。
6.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张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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