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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0月16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酒后在海城市**镇***服务中心门前闹事,海城市公安局西四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苑某某、曾某某出警,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手段对民警曾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曾某某左侧耳部及右手拇指受伤、警服破损。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右手拇指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一件;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海城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志、住院病案、工作证明、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曾某某受伤情况照片、谅解书、海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郑某某、常某某、苑某某、姜某某、赵某乙、王某乙、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及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强

检察官助理:万明东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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