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号。2015年2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未央区草滩**小区其家中与妻子王某乙吵架,被告欲离家,其妻不允,并以跳楼相威胁,被告遂报警。西安公安未央分局草滩派出所接警后安排民警李某某、彭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劝解,其间被告乘人不备,持一破碎的啤酒瓶抵住民警彭某某颈部,胁迫民警将其带离家中,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告人王某甲遂被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6月2日
附:1、案卷两册。
2、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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