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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吴铺支行员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镇**村**组**号,住云某某**镇**社区**号**楼。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9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从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退休时,将该行为农户办理的银行卡(用于粮食补贴发放)280张带回家中存放,2019年3月13日,上述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帐户信息、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搜查等笔录;3.证人黄某某、王某乙、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8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克宏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8147****。

案卷材料及证据五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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