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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乡**村**号。2010年3月19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4月1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4日。2015年9月16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5年9月25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25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6日。2016年6月8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9日被老挝警方抓获,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 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6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绰号小福建(身份不详)的指使下,从柬埔寨金边乘坐飞机将一行李信用卡带到老挝万象。2019699,老挝警方在老挝万象机场抓获王某甲,扣押王某甲随身携带的行李中信用卡5291张,手机卡248张、U18个、iphone7手机1只。

2019年8月4日,王某甲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押解回国。2019年9月15日,移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经查证,5291张信用卡中有4273张有中国公民开户信息。

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4.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受他人指使帮他人运输信用卡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国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等。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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