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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等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磐石市**银行**,住吉林省磐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作证、虚假诉讼,于2019年3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日补查重报。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至2019年11月1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害人磐石市居民朱某某多次以月利息3%、5%的方式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二人在结算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过程中,朱某某将欠王某甲的本息为王某甲出具了多张欠条。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王某甲朱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先后六次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13张欠条的复印件(①2012年10月11日3万、②2012年10月14日3万、③2012年12月29日2万、④2013年5月4日2万、⑤2013年7月31日4万、⑥2013年8月1日25.84万、⑦2013年9月30日3万、⑧2013年10月5日2万、⑨2013年10月10日2万、⑩2013年10月25日2万、⑪2013年11月8日1万、⑫2013年12月30日1万、⑬2013年12月31日3万)向磐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欠款53.84万元,后因朱某某王某甲和解,王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向磐石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此次诉讼中王某甲使用的5张欠条复印件(上述④⑤⑦⑧⑨)共计13万元,朱某某已于2013年9月30日将上述5张欠条原件从王某甲处抽回,并由朱某某重新为王某甲出具了一张26万元的欠条,将上述13万元债务抵消。王某甲隐瞒上述13万元债务已经抵消的事实,以此5张欠条复印件作为证据向磐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次诉讼中,王某甲使用的一张2013年8月1日25.84万元的欠条,其中包括本金19万元和一年利息6.84万(按月利3%计算,一年利息共计6.84万元),利息到期日为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四个月的利息共计2.28万元尚未到期、并没有实际产生的情况下,以此欠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6张欠条(①2013年9月30日9万、②2014年8月30日19万、③2014年8月30日28万、④2014年10月1日1万、⑤2014年11月3日1万、⑥2014年12月5日1万)向磐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朱某某偿还欠款59万元。2015年5月7日,磐石法院缺席判决朱某某偿还王某甲本金56万元,但因④⑤⑥欠条为利息款而非实际出借的借款未予支持。此次诉讼中,王某甲使用的一张2013年9月30日9万元的欠条,实为朱某某借款26万元的一年利息款,而王某甲却隐瞒此款为利息款的事实,捏造此款为本金提起诉讼,并要求按月利2%给付利息。法院以此笔借款未约定利息,未支持按月利2%给付利息,但判决按照年利率6.4%给付此9万元的利息。

3.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2张欠条(2013年9月30日26万元、2014年10月30日9.36万元)向磐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本金26万元及利息9.36万元(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2年利息)。2016年4月29日,磐石法院因找不到朱某某,遂驳回王某甲的起诉。此次诉讼中,王某甲使用的2014年10月30日9.36万的欠条,实为26万元一年的利息款。王某甲隐瞒9.36万元实为一年(2014年)利息款、9万元(2013年利息款)法院已经判决的事实,捏造此9.36万为二年(2013年、2014年)的利息款提起诉讼

4.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乙以一张2009年11月12日3.6万元的欠条向磐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到期债务。为达到磐石法院缺席判决的目的,王某甲伙同郑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伪造了一份盖有“磐石市馨兴花园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虚假证明递交给磐石法院,欲证实朱某某下落不明。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证明上的印章系伪造。2016年12月19日,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甲向磐石法院撤回起诉。    

5.2016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2张欠条(2013年9月30日26万元、2014年10月30日9.36万元)向磐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本金26万元及利息9.36万元(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2年利息)。2016年11月30日,磐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某甲因无法当庭提供原件,撤回起诉。此次诉讼中,王某甲使用的2014年10月30日9.36万的欠条,实为26万元一年的利息款。王某甲隐瞒9.36万元实为一年(2014年)利息款、9万元(2013年利息款)法院已经判决的事实,捏造此9.36万为二年(2013年、2014年)的利息款提起诉讼

6.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2张欠条(2013年9月30日26万元、2014年10月30日9.36万元)向磐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本金26万元及利息18.33万元(47个月×0.39万/月)(月利息1.5%)。2017年12月21日,磐石法院判决朱某某偿还王某甲本金26万元。此次诉讼中,王某甲使用的2014年10月30日9.36万的欠条,实为26万元一年的利息款,王某甲隐瞒9.36万元实为一年(2014年)利息款、9万元(2013年利息款)法院已经判决的事实,捏造此9.36万为二年(2013年、2014年)的利息款,以证明此26万元的约定利息为月利息1.5%,并要求朱某某偿还47个月(2013年9月30日至2017年8月30日)的利息。被告人王某甲将已获胜诉判决的利息款4.68万元再次重复起诉要求对方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磐石法院民事诉讼卷宗六册;5.无前科劣迹证明;6.户籍信息证明;7.借条复印件;8.控告相关材料及调查报告;9.电话录音记录;10东宁派出所卷宗一册。

二、证人证言

证人何某某邱某某张某甲王某丙刘某某魏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王某甲的录音录像光盘。

五、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文检)字[2018]5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六、视听资料

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的电话录音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其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3.随案移送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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