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某某,现住望某某**街道**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5月13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05月14日由望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望某某**街道**村***组(**寨)**河刘某甲的荒地上锄杂草,其锄完杂草后坐在田边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丢到杂草里便离开,当其走了约200米左右时发现其丢烟头的位置冒烟起火,其随即返回灭火,后因火势较大并向四周蔓延引起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勾绘计算,过火面积67.7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8.87亩,经济损失为854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关于**街道办**村**组**河森林火灾损失计算的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丢弃烟头造成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传波
检察官助理 蒋睿璇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望某某**街道**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
5.被害人罗某某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在证据卷9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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