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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失火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务农,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路**市场。无前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林西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林西县新林镇毡铺村一组二西南沟处上坟时导致失火,过火面积为340亩,全部为林地。其中5亩林种为工业原料用材林;21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302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12亩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取得毡铺村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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