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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村**号,农民。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去平邑县郑城镇印荷庄西山上坟时燃烧火纸,因疏忽大意导致火纸未燃烧干净引燃旁边的柴草,引起印荷庄西山失火,后王某甲报警并在现场参与救火。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面积为135亩,其中未成林地97.5亩(约6.5公顷),宜林荒地3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林业价值鉴定、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上坟时因疏忽大意引起山火,过火未成林地超过四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平邑县;

2、卷宗一册_;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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