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大棚房工作用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在**高铁(昌平段)征地拆迁工作中,提供伪造的《昌平区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书》,虚构妻子王某乙租赁**村**土地的事实,骗取**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人民币818842元。
2.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沿线污水管线(**村段)征地拆迁工作中,采用相同手段,骗取北京市昌平区**局应当支付给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人民币315582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昌平区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书、关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村**土地补充协议、**三期工程土方工程单价、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表、**村村委会证明、土方测量结果、拆迁补偿协议、会议纪要、审核表、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凭证、收据、发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杜某某、贾某某、王某丙、寇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提供伪造的证明文件,虚构事实骗取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黎
2019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