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原系鲅鱼圈区**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经营营口**发区百得胜装饰材料店定制家具为名,其在与被害人邵某某、姜某某、陆某某、马某某、某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共7人签订《百得胜衣柜购货单》协议并收取预付订货款后,其没有将邵某某、姜某某、陆某某、马某某、某某某、何某某6人的订货单发给生产厂家(宁波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也没有将应支付邵某某等上述6名被害人的订货款269200元及被害人汪某某的订货尾款1万元打给生产厂家。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将鲅鱼圈百得胜门店以整体作价转让给孟某某经营后,其将转让款36万元人民币转到宁波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王某甲专用U9账户,用于支付以前未处理的客户订单所应付的货款,直至2018年11月19日,其U9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其于2018年11月29日逃离鲅鱼圈至山东威海市并拒与各被害人联系。王某甲共骗取邵某某等上述7名被害人预付订货款人民币279200元。其中:邵某某3.4万元、姜某某6.88万元、陆某某2.5万元、马某某4.64万元、某某某6.5万元、何某某3万元、汪某某1万元。
2018年5月18日,在营口开发区百得胜装饰材料店内,被告人王某甲在以入股分红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并收取张某某投资款20万元人民币后,其未按协议约定的承诺每年给张某某最低收入12万元人民币及每一季度分红利履行协议,并于2018年11月29日逃离鲅鱼圈至山东威海市并拒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诈骗人民币47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孟某某、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姜某某、陆某某、马某某、某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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