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于2020年4月6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王某甲捡到王某乙的驾驶证,2020年4月1日,王某甲将自己摩托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放到王某乙驾驶证里。2020年4月2日在驾驶蒙F****6车辆从**镇回龙江途经**大桥时,遇到执勤交警检查驾驶证,王某甲将变造之后的驾驶证提供给交警进行查验; 2020年4月5日,王某甲驾驶蒙F****6车辆时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龙江县交警大队查获。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变造的驾驶证照片、王某乙现在的驾驶证照片、王某甲驾驶证情况及机动车违章记录等;
2. 证人王某乙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将他人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后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岩
检察官助理宫丽婷
2020年7月2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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