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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6********,汉族,**省**市**区人,大学文化,原钦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业大队副大**,2020年2月18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广西钦州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浦北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对王某甲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0日本院对王某甲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本院决定对王某甲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向他人索取或收受好处费22.9万元(人民币,下同)。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其担任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副大**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钦州市公安局某支队民警黄某甲,向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办案民警张某某了解彭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情、协调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等,先后四次索取或收受彭某家属送给的钱款共23.5万元,其中有5000元用于交纳彭某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帮彭某交纳羁押期间的伙食费,王某甲个人实际获得的钱款为2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9日,王某甲在钦州市**街的某美容甲会所索取彭某家属现金2万元;

2.2018年3月13日,王某甲在钦州**门口通过苏某收受彭某家属送的现金5000元;

3.2018年3月17日,王某甲在钦州**门口索取彭某家属现金6万元;

4.2018年4月4日,王某甲在钦州**小区**号楼**号房索取彭某家属现金15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逃避查处提供帮助,收受罗某送的好处费15.8万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王某甲利用其担任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副大**的职务便利,为罗某等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以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并多次收受以罗某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送给的好处费合计17万元,其中有1.2万元用于交纳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罚款,王某甲个人实际获得的钱款为1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初,王某甲在承办黄某乙等人卖淫嫖娼案过程中,接受罗某请托,为提前释放被行政拘留人员黄某乙和不追究其同伙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提供帮助,收取罗某送给的钱款共5.5万元。其中:2019年8月初的某一天,王某甲在钦州市**街**楼通过于某某收取罗某送给的现金0.5万元;2019年8月份某一天,王某甲在钦州市**街**楼下通过赵某某收取罗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交纳黄某乙等人卖淫嫖娼案的行政罚款。

2.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王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工作中掌握的涉黄动态信息,通过张某、王某乙、檀某某等人向以罗某为首的卖淫组织通风报信,使其组织的卖淫活动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多次收取罗某通过他人送给的钱款共11.5万元。其中: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王某甲在广西**办公室先后4次通过王某乙收取罗某送给的现金共6.5万元;2019年10月底的某一天,王某甲在广西**办公室通过檀某某收取罗斌送给的现金5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陈某某逃避查处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送的好处费共5万元。

1.2014年7月至12月,王某甲在钦州市****附近分6次收取陈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6000元;

2.2015年2月12月,王某甲在钦州市公安局某区、**酒楼等地附近分11次收取陈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3.2万元。

3.2016年春节期间,王某甲在钦州市**医院门口附近收取陈某某送给的好处费2000元。

4.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王某甲在钦州市某饭店、**酒楼等地附近分5次收取陈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1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索取或收取他人好处费共43.7万元。

2019年12月12日,王某甲向钦州市纪委退出违法违纪款11万元(其中8万元系钦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经手王某甲退还给涉案人员的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刘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黄某甲、刘某某、罗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处所:羁押于浦北县**医院**所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

3.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违法违纪款11万元现暂扣于钦州市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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