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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受贿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街道***小区**单元***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小区*****,六枝特区****综合行政执法**科员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与六枝特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花园洞超限检测站临聘工作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由贵州**贸易有限公司驻六枝老卜底电厂**处工作人员宋某某(已判决)负责联系超限罐车驾驶员,利用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担任花园洞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罐车驾驶员超载通过花园洞超限检测站时不进行过磅检测提供帮助。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宋某某等人非法收受违法放行的431辆(次)超限罐车驾驶员钱款共计人民币120950元,王某甲得款人民币2109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退缴其所得涉案赃款人民币21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聘用合同书、花园洞超限检测站值班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0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积极退缴个人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艳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六枝特区**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511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王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21095元暂存于六枝特区监察委。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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