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房县人,身份证号码:4203001958******** ,大学文化程度,原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园**栋**室。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8月19日由十堰市纪委监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4日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36.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许某甲贿赂的现金3.55万元、酒店消费卡1.5万元,并为其**的南北世纪城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许某甲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现金0.6万元和酒店消费卡0.5万元上缴到原十堰市**局。
2、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在武当国际园的家中,收受十堰大唐日盛置业有限公司**唐某某贿赂的现金1万元,并为其**的日盛国际广场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3、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12次收受十堰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乙贿赂的现金4万元,并为其**的阳光庭院及泰山绿谷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4、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5次收受十堰和昌置业有限公司副总**曾某某贿赂的现金2万元、酒店消费卡0.2万元,并为其**的和昌国际城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5、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7次收受十堰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总**董某某贿赂的现金2.7万元,并为其**的东正国际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6、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6次收受十堰盛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黄某某贿赂的现金3.5万元,并为其**的锦绣华庭和天麟时代经典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2次收受十堰惠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总**李某某贿赂的现金2万元,并为其**的惠泽公园一号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8、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在武当国际园的家中,收受十堰恒融房地产**公司**陈某某贿赂的现金0.3万元,并为其**的恒融枫尚城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9、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在原十堰市**局办公室内,收受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司某某贿赂的现金0.5万元,并为其**的万秀城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0、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3次收受十堰远洋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贿赂的现金0.5万元、人商购物卡1万元,并为其**的远洋国际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1、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在原十堰市**局办公室内,收受十堰佳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田某甲贿赂的现金0.5万元,并为其**的福田花园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2、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6次收受十堰祥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乙贿赂的现金0.5万元、人商购物卡1.5万元,并为其**的田湖花园和东城国际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3、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4次收受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贿赂的人商购物卡2万元,并为其**的全兴星湖湾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4、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5次收受十堰铸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业务部**张有全贿赂的现金1万元,并为其公司**的铸邦红果林项目及办理该项目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5、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4次收受十堰荣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熊某某贿赂的现金1.9万元,并为其公司**东城之光现代城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6、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3次收受十堰冠升楼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丁贿赂的现金1.5万元、人商购物卡 1万元,并为其**的冠城世家和冠城美立方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7、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3次收受十堰永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某某贿赂的现金1.1万元,并为其公司**的君临天下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8、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2次收受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总**刘某某贿赂的现金2万元,并为其公司**的大学星城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19、2013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先后2次收受十堰成邦置业有限公司**部员工张某乙贿赂的现金0.4万元,并为其公司**的成邦华夏公馆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20、2006年下半年的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在朝阳路一酒店内,收受十堰汉城置业有限公司**龙某某以打牌铺底的方式所送的现金0.2万元,并为其**的龙信上城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21、2014年下半年的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十堰市**局**职务期间,在东城华府工地附近一酒店内,收受十堰华灯房地产**有限公司**蔡勇以打牌铺底的方式所送的现金0.2万元,并为其公司**的东城华府项目及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提供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命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甲、唐某某、许某乙、曾某某、董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司某某、杨某某、田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丙、熊某某、王某丁、袁某某、刘某某、张某乙、龙某某、蔡勇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收受他人财物36.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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