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汉族,浙江东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原系浙江省东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人大常委会文件、扣押清单及交款凭据、相关卷烟价格明细、相关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东阳市人民政府街道**路**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东阳市人大常委会文件、扣押清单及交款凭据、相关卷烟价格明细、相关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东阳市人民政府。经金华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浦江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由浦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东阳市**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或企业在人大代表选举、基层换届选举、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3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千祥镇三联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陈某甲及陈某甲之子陈某乙在人大代表选举、村干部换届选举、承揽工程、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十六次收受陈某甲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5.5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22张(220条)、软中华香烟票13张(130条)等财物。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陈某甲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的财物,实际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
2.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千祥镇千南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千祥五金电镀厂经营人陈某丙在人大代表选举、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十七次收受陈某丙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4.31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18张(180条)、软中华香烟票15张(150条)、现金人民币6万元、购物卡3万元等财物。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陈某丙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财物,实际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11万余元。
3.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定达皮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梓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甲在人大代表选举、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十一次收受吕某甲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0.51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28张(280条)。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吕某甲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5.9万余元的财物,实际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1万余元。
4.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千祥镇千二村书记兼村主任吕某乙在人大代表选举、村干部工作考核、车站搬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十四次收受吕某乙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8.24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22张(220条)。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吕某乙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财物,实际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4万余元。
5.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千祥镇千二村党支部委员(原千二村支部书记)、东阳市祥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丙在人大代表选举、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十四次收受吕某丙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09万余元的软中华香烟票16张(160条)。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吕某丙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的财物,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9万余元。
6.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在企业经营、电镀企业入园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六次收受李某甲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58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7张(70条)。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李某甲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0.48万余元的财物,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7.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雄风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丁在企业经营、工业用地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七次收受吕某丁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58万元的硬中华香烟票7张(70条)。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李某甲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0.78万元的财物,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8.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千祥镇大路村支部书记史**在人大代表选举、村干部考核、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五次收受史**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34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3张(32条)、软中华香烟票2张(20条)。被告人王某甲收受上述财物后,利用春节走访形式给史**回礼共计价值人民币0.6万元的财物,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3万余元。
9.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叶某某在人大代表选举、陈某丁故居保护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四次收受叶某某所送的定额烟票(共4张,每张1万元)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元。
10.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千祥镇千一村支部书记叶**在千祥汽车站搬迁、小城镇建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三次收受叶**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14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3张(30条)。
11.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阳市绿中绿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经营人黄某某在人大代表选举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先后三次收受黄某某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09万余元的硬中华香烟票2张(20条)、软中华香烟票共计4张(40条)。2019年陈某甲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因害怕被查处,委托陈某丙退给黄某某软中华香烟票4张(40条)。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已经向浦江县监察委员会退出本案涉案的所有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东阳市人大常委会文件、扣押清单及交款凭据、相关卷烟价格明细、相关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千祥镇人民政府文件、千祥镇三联小学迁建工程相关材料、千祥镇三联小学附属工程相关材料、相关会议记录、千祥镇制砂点场地招标材料、千祥镇自来水厂相关材料、东阳市第126届广交会分配名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陈某丁故居情况的说明、千祥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相关表彰文件、东阳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名册、相关村干部换届选举文件等书证;
2、陈某甲、陈某丙、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李某甲、吕某丁、史**、叶某某、叶**、黄某某、马某某、许**、申屠**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彦
2019年12月12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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