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7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号,住济南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经我院决定,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山东省**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期间,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于某某等11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司法办案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74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于某甲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及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的职务便利,为于某甲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年初至2019年12月,先后六次收受于某甲给予的70万元。
2.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王某乙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及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的职务便利,为王某乙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8年9月,分八次收受王某乙给予的现金及金条一块合计价值382270元。
3.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张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年底收受张某某给予的20万元。
4.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刘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分五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75140元。
5.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陈某甲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负责案件办理及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甲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分二次收受陈某甲给予的5万元。
6.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栗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栗某某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8月收受栗某某给予的4万元。
7.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于某乙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审判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于某乙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4月收受于某乙给予的3万元购物卡。
8.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山东**律师事务所陈某乙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乙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1月收受陈某乙给予的2万元。
9.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北京**律师事务所马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助理审判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马某某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下半年收受马某某给予的2万元。
10.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北京**律师事务所李某某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年初至2018年8月,分二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2万元。
11.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律师事务所周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山东省**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负责案件办理的职务便利,为周某某在司法办案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9月收受周某某给予的1万元购物卡。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济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于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刘某某、陈某甲、栗某某、于某乙、马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2、书证:相关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物证:金条及物品鉴定报告;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戌韬
检察官助理:孙倩倩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王某甲受贿数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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