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大学文化,皖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路**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合肥市监察委员会立安调查,同日被决定留置。
本案由合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2月21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8月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调查。并于2019年3月22日、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肥东县**乡**书记、肥东县**局长、肥东县**局长、肥东县**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长期来为何某某、王某乙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提供利益输送,助其做大成势。
具体行为如下:
一、收受何某某给予的现金84万元。
(1)2002年春节期间,何某某为了获取时任**乡**书记王某甲在工作和工程承接上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万元。
(2)2003年春节年初四,何某某(挂靠的**公司)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在**乡政府综合楼工程中给予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2万元。
(3)2004年春节年初四,何某某为感谢王某甲帮助其调解工程死伤事故,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万元。
(4)2005年春节年初四,何某某为继续获得王某甲在工程项目承接上的支持,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万元。
(5)2006年春节年初四,何某某(挂靠安徽**有限公司)为感谢王某甲在**乡**村土地整理项目中,透露标底使其中标,给予王某甲现金2万元。
(6)2009年春节年初四,何某某(挂靠的**公司)为感谢时任县**局长的王某甲,在承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关照,给予王某甲现金2万元。
(7)2013年年底至2016年春节期间,何某某(挂靠的安徽**有限公司)为感谢时任肥东县**局长的王某甲在**路工程中给予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方面的关照,四次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共计55万现金。
二、 收受王某乙给予的现金106万元。
(8)2007年10月,王某乙(挂靠的**有限公司)为感谢时任肥东县**局长的王某甲,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给予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万元;
(9)2014年下半年,王某乙(挂靠的合肥**有限公司)为感谢时任县**局长的王某甲,在转接河南**有限公司中标的**至**公路改建工程中给予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万元金。
(10)2016年上半年,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在承接**路绿化工程中,减少因工程不达标罚款数额,给予王某甲现金1万元。
(11)2016年下半年,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承接的**至**公路改建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委托其女婿吴某某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3万元。
(12)2017年年初,王某乙(挂靠的安徽**有限公司和安徽**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承建**至**公路项目工程及拓宽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分两次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共计100万元。
三、收受童某某给予的现金315万元。
(13)2007年5月间,童某某为获得被告人王某甲在工程上的关照,给予任肥东县**局长的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0万元。同年8月,王某甲安排童某某承接了**乡**水库加固除险项目;
(14)2014年3、4月份间,童某某(挂靠的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为感谢时任肥东县**局长的王某甲,在其承接肥东县**路工程面临抢修工程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20万元。
(15)2014年下半年,童某某(挂靠肥东县**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感谢王某甲在**路抢修工程中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0万元。
(16)2015年底,童某某(挂靠合肥市**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感谢王某甲将**路至**农村公路抢修项目、**路至**接线工程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30万元。
(17)2016年春节期间,童某某(挂靠合肥市**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感谢王某甲将**路大修工程指定其承接,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60万元;
(18)2015年10月始,童某某先后在被告人王某甲关照下承接了**镇村级道路改造,**乡等乡镇村级道路改造、**桥等三座危桥改造、**镇公路改造工程等四项工程。2017年2月至2018年元月,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的关照,童某某先后八次给予王某甲现金共计185万元。
四、收受胡某甲13万元
(19)2017年春节期间,胡某甲为感谢时任肥东县**局长的被告人王某甲在承接**至**祠堂道路改造工作中给予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0 万元。
2018年春节期间,胡某甲为感谢时任肥东县人**主任王某甲在其承接**路大修工程中给予的关照,给予被告人现金3万元。
五、收受胡某乙1万元
(20)2016年1、2月份,肥东县**镇**村书记胡某乙,为感谢时任县**局长王某甲为其修建村级道路提供资金支持,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现金1万元。
另,何某某、王某乙等人长期在所在区域,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恶势犯罪团伙。被告人王某甲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何某某、王某乙等人巨额财产,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纵容其坐大成患,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涉案款移交凭证单据一张;判决书截选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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