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农用机动三轮摩托车满载一车沙,沿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东边的一条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确山县瓦岗镇政府综合执法队当场查获后报警。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
2.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焦某某、丁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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