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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泰来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8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苏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嫩双公路386公里加1米处时与被害人王某乙(女,36岁)停放在路边的黑B****0号轻型板栏货车相撞。经事故认定:王某甲负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甲的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1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提取血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婷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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