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通山人,住通山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通山县通羊镇滨河路人民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5.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通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王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到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亚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住通山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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