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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3****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市**乡出发前往**镇方向,行驶至**乡与**镇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甲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详细信息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镇**城**栋**号,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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