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6P****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沙荷路六和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6.2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被交警部门查获前,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6P****号车曾途经丹平快速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指纹卡、人员基础信息、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过程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酒精含量136.27mg/100ml,有在快速路行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羡
检察官助理:陈坚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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