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销售员,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灯光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BY****号小型轿车沿琼海市大塔线由塔洋镇方向往大路镇方向行驶,途经塔洋镇里文小学处路段时,适遇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琼C1****号小型轿车正在该路段掉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现场呼气检测,被告人王某甲的酒精浓度为235 mg/100ml。经鉴定,王某甲血样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口头协议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检察官助理:朱 枫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20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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