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4********,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组**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琼BZ****”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从C98高速路往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市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荔枝沟互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后被执勤民警带至三亚市中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王某甲已取得C1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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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组**村**号,联系电话1878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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