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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46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村**号,暂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10月23日被假释;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6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浙G9X***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北白象镇东大街586号路段处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被乐清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经技术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浙G9X***小型轿车性能正常,符合检验要求。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委托调查函、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接警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假释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田某某和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鹏

检察官助理:施梦子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222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6.《证据确认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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