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国家**局隆某某**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镇**街**号,住隆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御捷”牌电动四轮车沿**村南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十字街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王某乙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乙及张某某两人受伤。隆某某公安局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认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鉴定为90.32mg/100ml。经隆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王某丙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御捷牌四轮电动车是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隆某某公安局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和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芳
检察官助理:齐之跃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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