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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5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赞张路8km+500m时被执勤民警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保忠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4.92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嶂石岩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

4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及教育管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初犯,且认罪认罚,自愿接受赞皇公安交警大队十个工作日的教育管理,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博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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