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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天籁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利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丰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2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妍

检察官助理:高敬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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