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亲戚家里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八七公路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震泽镇八都卫生院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不配合呼气测试。
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夏 益 斌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37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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