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灌云县**镇**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酒后驾驶已报废的苏ND****号三轮汽车沿灌云县四队镇善六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民治村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5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