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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王某甲,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生态新城**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生态新城。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悬挂苏H5****号牌)沿淮安市北京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军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0mg/l00m,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抽取血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太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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