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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5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3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NX****小型普通客车从泗阳县城驶往裴圩镇,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袁镇前程木业门前防疫检查点时,与卡口人员发生纠纷,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查获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117****)。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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