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地为江苏省沛县**镇**庄**号。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CS****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大王庄警务室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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