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路(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6****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晨丰路红绿灯路口处时,该车前部撞击在该路口等候放行信号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浙DA****的小型轿车尾部,失控后又与中华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致两车及护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5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丙、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张家港市**镇**路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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