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地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与亲戚吃饭时饮用了黄酒和啤酒。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苏F6****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至附近的大丰镇村邮政储蓄取钱,后驾车准备返回家中。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车沿启东市东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镇周辉路路口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由高某某驾驶的苏FT****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7时许,民警至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将其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3mg/100m1。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本起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负全部责任。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事故造成被害人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0512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最初否认其犯罪事实并让龚某某顶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陆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事故损失价格认定结论;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提供的处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红华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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