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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王某甲,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暂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F****小型轿车,沿本区龙池街道龙群路行驶至龙池花园小区北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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