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居**期**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3年11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苏C8****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城区振大夜市门口的东西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大道与龙乡苑小区路口的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5.8mg/100mL血。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家涛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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