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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9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台市公安局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镇**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乙相撞,致王某乙受伤。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至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依法抽血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54.1毫克。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血液乙醇检测采血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雷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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