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浙DX0****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小区驶往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村,当其沿新塘街道塘里陈村村道行驶过程中,车辆右前轮轧到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左脚,致被害人李某某左脚软组织挫伤。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159.8mg/100mL;被害人李某某不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陪同被害人去医院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此外,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接受抽血后,企图逃跑,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王某甲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医院诊断证明书,保险单,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驾驶人基本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宪伟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附卷内);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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